關于印發《青島市標桿孵化器管理辦法》的通知 |
發布時間:2022-09-26 10:26:10 | 瀏覽次數: |
各區(市、功能區)、西海岸新區科技主管部門,各有關單位: 為了落實黃河流域高質量發展工作要求,推動我市孵化器提升服務能級和孵化績效,構建全鏈條創業孵化服務生態,市科技局制定了《青島市標桿孵化器管理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青島市科學技術局 2022年9月22日
第一條 為了落實黃河流域高質量發展工作要求,推動我市孵化器提升服務能級和孵化績效,構建全鏈條創業孵化服務生態,根據《國務院關于推動創新創業高質量發展打造“雙創”升級版的意見》(國發〔2018〕32號)、《青島市實施“碩果計劃”加快促進科技成果轉移轉化的若干政策措施》(青政字〔2022〕21號)等文件要求,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標桿孵化器根據發展階段和特色,分為引領型和成長型。引領型標桿孵化器是指聚焦我市主導產業和新興產業,集聚培育產業鏈上下游企業,集成孵化加速功能,為企業提供全生命周期服務,并已取得良好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的孵化器。成長型標桿孵化器是指聚焦特色產業領域,形成專業孵化服務能力,經濟貢獻快速增長,孵化績效顯著的孵化器。
第三條 市科技局負責標桿孵化器評定管理工作。各區(市、功能區)科技主管部門按照屬地管理原則,負責組織本區域內標桿孵化器的推薦申報和已評定標桿孵化器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條 標桿孵化器應具備的基本條件:
(一)申報單位為市級及以上科技企業孵化器運營機構,且上一年度考核結果為C級及以上;或國家備案眾創空間運營機構,且完成上一年度火炬統計報告。
(二)累計培育科技型中小企業不少于50家,或累計培育高新技術企業不少于10家。
(三)引領型、成長型標桿孵化器,自有種子資金或合作的孵化資金規模分別不低于5000萬元和1000萬元,獲得股權投資的在孵企業分別不少于5家和3家。
(四)開展專業化的創業服務。搭建開放共享的專業技術服務平臺,可提供技術研發、概念驗證、小試中試、檢驗檢測等服務。與企業、高校院所、服務機構等緊密合作,開展高水平的創業輔導、早期投資、產業鏈供應鏈對接、國際化發展等服務。
第五條 引領型標桿孵化器需同時滿足以下任意五項(近兩個自然年度內):
(一)入駐企業累計營業收入不低于5億元。
(二)入駐企業(含上市或成為專精特新的畢業企業)累計稅收貢獻不低于6000萬元。
(三)入駐企業獲得1000萬元以上融資企業不少于4家。
(四)入駐企業獲得市級及以上科技進步獎企業不少于2家。
(五)入駐企業參加中國創新創業大賽、全國顛覆性技術創新大賽的數量不少于20家,獲全國賽優秀獎及以上獎項或青島賽區一等獎企業不少于2家。
(六)在孵企業中已申請專利的企業占在孵企業總數比例不低于50%,或擁有有效知識產權的企業占比不低于30%。
(七)入駐企業研究開發費用總額占同期銷售收入總額的比例不低于3%,或在孵企業研究開發費用總額占同期銷售收入總額的比例不低于5%。
(八)在培或從外地引進上市公司(京滬深交易所、境外交易所上市公司)總部或區域研發總部不少于2家。
(九)在培或從外地引進獨角獸企業不少于2家。
(十)在培或從外地引進瞪羚企業不少于3家。
第六條 成長型標桿孵化器需同時滿足以下任意三項(近兩個自然年度內):
(一)入駐企業累計營業收入不低于2億元,或累計營業收入不低于1億元且平均增速不低于30%。
(二)入駐企業累計稅收貢獻不低于2000萬元,或累計稅收貢獻不低于1000萬元且平均增速不低于30%。
(三)入駐企業參加中國創新創業大賽、全國顛覆性技術創新大賽的數量不少于20家,大賽獲獎企業(含優秀獎)不少于2家。
(四)在孵企業中已申請專利的企業占在孵企業總數比例不低于50%或擁有有效知識產權的企業占比不低于30%。
(五)入駐企業研究開發費用總額占同期銷售收入總額的比例不低于4%,或在孵企業研究開發費用總額占同期銷售收入總額的比例不低于6%。
(六)在培或從外地引進納入青島市高企上市培育庫企業不少于1家,或瞪羚企業不少于2家。
(七)認定為市級及以上專業孵化器,孵化器內在孵企業不少于30家,且每千平方米平均在孵企業不少于2家。
第七條 對評定為標桿孵化器的單位,引領型標桿孵化器支持獎補資金400萬元、股權投資資金600萬元,成長型標桿孵化器支持獎補資金80萬元、股權投資資金400萬元。獎補資金按照財政資金預算年度予以撥付,股權投資資金相關辦法另行制定。
由成長型標桿孵化器新評定為引領型標桿孵化器的單位,其支持額度遵循就高不重復原則進行補差。
第八條 標桿孵化器評定申請程序:
(一)市科技局根據年度工作安排,發布標桿孵化器申報通知。
(二)申報單位向所在區(市、功能區)科技主管部門提出申請,提交申報材料。
(三)區(市、功能區)科技主管部門對申報材料真實性、合規性進行初評并實地核查,將符合條件的推薦至市科技局。
(四)市科技局委托第三方服務機構組織專家進行評審并現場考察,形成專家評審意見,市科技局依據專家評審意見對評定結果進行公示。
(五)公示無異議的,評定為標桿孵化器。
第九條 在申報過程中存在弄虛作假行為的,列入科研誠信異常名錄,取消其標桿孵化器稱號,追回資金,3年內不得再次申報,并根據相關規定,對相關單位和個人予以相應處理。
第十條 本辦法自2022年10月22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青島市標桿孵化器管理辦法(試行)》(青科規〔2021〕20號)同時廢止。
來源:青島市科學技術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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